中国农业大学文件
中农大人字〔2014〕6号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大学合同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人事制度,构建多元化的用人制度,规范合同聘用制人员的管理,保障学校和合同聘用制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制定了《中国农业大学合同聘用制实施办法》。经学校2014- 2次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农业大学合同聘用制实施办法》
(此页无正文)
中国农业大学
2014年1月17日
附件:
中国农业大学合同聘用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人事制度,构建多元化的用人制度,规范合同聘用制人员的管理,保障学校和合同聘用制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聘用制人员是指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但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人员。其中不包括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党政机关、教辅单位、后勤服务部门等校属非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设立在京外的实验场、站所聘用的合同聘用制人员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人事处负责对全校合同聘用制人员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建立和健全合同聘用制人员管理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办理合同聘用制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等有关手续;办理合同聘用制人员的社会保险业务。
第五条 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负责对所聘用合同聘用制人员的日常管理,承担聘用过程中的具体管理责任。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中国农业大学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合同聘用制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纪律,对合同聘用制人员进行考察、考核、教育、培训和奖惩。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合同聘用制岗位分类
A类岗位(党政机关岗位):是在用人单位事业编制未满的情况下,为完成学校党政管理工作及其辅助工作任务而设置的工作岗位。所聘人员的薪酬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学校财务全额支付。
B类岗位(科研项目岗位):是为完成科研项目工作而设立的岗位,所聘人员的薪酬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科研项目经费支付。
C类岗位(学院、教辅单位、后勤服务部门等校属单位岗位):是学院、教辅单位、后勤服务部门等在自主权范围内设立的各类岗位。所聘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七条 设置合同聘用制岗位审批程序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提出岗位设置申请,明确岗位设置理由和拟设置岗位数,人员的基本要求和人员费用的支出渠道。分别按以下程序审批:
1、A类岗位由用人单位提出岗位需求,学校根据定岗定编情况审定;
2、B类岗位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岗位设置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设立,须经学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核,报人事处备案;
3、C类岗位由用人单位决定设立,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
第八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
2、年满18周岁,能够胜任受聘岗位的工作;
3、具备与所聘岗位相应的职业资格或工作能力。
4、身心健康。
第九条 A类岗位的人员同时还应符合中国农业大学人事调配工作规定,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条 B类岗位的人员应具备从事服务科研工作的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
第十一条 A类岗位由学校统一发布招聘信息,其它岗位由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信息包括岗位数量,对应聘者的要求,考试或考核的时间(时限)、地点、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A类岗位人员的招聘工作按照《中国农业大学人事调配工作规定》中的程序和要求,由学校统一组织。
B类和C类岗位人员的招聘工作,由各用人单位组建聘用考核小组,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按照公开的程序对应聘人员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三条 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用人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工作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情况,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或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
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
5、用人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
6、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
7、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十六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及续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所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内容应包含岗位职责和工作纪律等事项。
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临时聘用的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及合同聘用制人员各执一份,人事处备案一份。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协商确定,其中包括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九条 首期劳动合同应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类岗一般不超过四年;其他根据具体岗位情况确定,但最长不超过四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签订劳务协议累计期限不超过五年或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和考核情况进行续订,续订合同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一条 续订劳动合同时,如合同期限超过十年或要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必须通过学校的批准。学校每年组织一次此类续订合同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违反合同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需变更合同内容,经用人单位与合同聘用制人员协商一致后,由双方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报人事处审核备案。未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 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合同聘用制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聘用合同时,应先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应在接到合同聘用制人员书面申请后30日内给予答复。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报人事处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期限书面通知当事人,并保留当事人签收的凭证;按合法程序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同时,要将解除合同的原因经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书面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被撤销或合并、合同聘用制岗位被撤销,用人单位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学校或用人单位的规定,损害了学校或用人单位的利益,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的工资参照同类岗位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或实行协议工资。
A类岗位人员参照同类岗位事业编人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三部分构成。基本工资标准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标准参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B类岗位和C类岗位人员实行协议工资,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性质、岗位职责和学历(学位)等确定聘用人员的工资额。工资额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七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的工资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A类岗位人员的工资由学校全额支付;B类岗位人员的工资由科研项目经费支付;C类岗位人员的工资由用人单位自筹资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合同聘用制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政策缴纳。A类岗位人员单位缴纳部分由学校负担,B类、C类岗位人员的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负担。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为合同聘用制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A类岗位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由学校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分担;B类、C类岗位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费用由用人单位与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分担。
第三十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从其工资中予以扣缴;用人单位应将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及时上缴到学校财务处。
第三十一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的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与合同聘用制聘用人员根据岗位性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第 三十二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的医疗、退休等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和职务晋升
第三十三条 A类岗位人员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年度考核。B类、C类岗位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有关规定考核。
第三十四条 以上各类岗位人员考核不合格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考勤表须经当事人签字并长期保存。
第三十六条 以上各类岗位人员均可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晋升聘用或职员岗位晋升聘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劳动争议,应本着互相谅解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可以向地方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八条 其它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 聘用外籍和港、澳、台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此类人员的薪酬标准用人单位和所聘用人员协商确定。
第四十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的档案不调入中国农业大学,学校不解决合同聘用制人员的户口等问题。
合同聘用制人员的住宿、住房补贴、子女入托等事宜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中农大人字【2012】30号文件《中国农业大学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即行废止。